2008年11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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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长收受讲课费被认定受贿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霏

  桐乡市法院近日审结了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兼安全监察科科长王某受贿一案。法院审理认定王某受贿47500元,其中王某为某公司上安全教育课后收取的4000元代价券也被认定为贿款。
  据法院查明,2006年到2008年春节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整改验收、负责软件开发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相关企业负责人所送的财物。
  王某所收财物中一部分是代价券。如桐乡某化工公司董事长赵某为感谢王某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事故整改验收过程中的帮助,先后送给王某现金1.2万元、代价券4000元。王某还在负责《企业生产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系统》软件开发中,先后收受了某办公设备公司董事长送的现金1.3万元、代价券1800元。
  在庭审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化工公司送的4000元代价券,是王某为该公司上课后获得的报酬,不属于受贿范围。
  对此,法院认为,正如证人证言所说,“因为王是执法大队队长,我们单位是安监局的重点监管对象,送代价券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在安全监督方面可以照顾我们一点”,有关单位请王某去上安全教育课并送财物,只不过是行贿单位为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变相行贿手段。
  鉴于王某主动自首以及积极退赃,并有立功表现,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